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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廉租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发 80%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时间:2012-07-18 08:14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新浪乐居讯(编辑 张佩薇 )今日(7月17日),国家财政部综合司下发对财政困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为旧法新定,将加强对中央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80%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20%用于购买改建廉租房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原则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2012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

  专项资金分配有数可计  不得重复申报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有相关计算公式可计算,其中,办法特别强调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据了解,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

  资金专款专用 每年审核并进行奖惩

  每年4月30日之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各地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办法规要求,各地不得截留、挤占专项基金,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应当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依法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办法》规定,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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