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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怀孕,另类的性别歧视
时间:2015-07-03 11:49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 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毛青青
  规定时间怀孕,另类的性别歧视
 
  文/邓告
 
  近日来,一张《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截图,引来焦作微信圈的网友们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7月2日  潇湘晨报网)
  女性怀孕讲究的是时间与机遇,有种求之不得的感觉。而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下发关于规定怀孕时间的《通知》可谓是强人所难。一方面惩处措施强有力。从《通知》中,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另一方面把怀孕看的太简单。当今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为已婚女性怀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的《通知》更是把怀孕当做儿戏那般简单。
 
  规定时间怀孕,不合理更不合法。
 
  按照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有关负责人的说法,目前信用联社下属多个单位,就因女工“扎堆儿”生孩子而影响了工作,基层多个单位纷纷提出增人要求。为避免“扎堆儿”生孩儿,单位才引进了这个按规定时间怀孕的管理办法。
 
  此办法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样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而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此举明显违反规定。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单位没有权力规定怀孕时间。
 
  该联社的负责人说,他们下发的这个《通知》只是征求意见稿,如果大家都不同意就收回,重新考虑新的办法。公民的生育权是不容侵犯的。单位领导在制定单位相关规定的时候,不能头脑一发热,就乱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单位职工的感受,才能使职工感受到单位的关怀,更好的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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