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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格的惩罚真能励志吗
时间:2015-10-07 19:22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10月2日傍晚,郑州郑东新区十几个人在围绕如意湖爬行,几乎每人的衬衣和裤子都磨破了,有人鲜血直流,旁边还有人监督。爬行人称,他们都是某公司员工,由于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对他们进行体罚。(网易新闻 2015年10月4日)
 
  企业为了提升员工的素质,激发员工的活力,可以奖优罚劣,没完成任务指标,按照承诺兑现处罚也无可厚非。但是罚员工下跪爬行这种侮辱人格的极端做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践踏员工尊严的处罚方式,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背道而驰,也违反了国家法律。
 
  近年来,各地奇葩“励志”事件频出:2012年8月20日,西安城北一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店四名员工因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被罚跪行;2013年2月19日,20多名员工因没完成2012年的业绩目标受罚“裸跑”;2013年2月17日,宜昌市猇亭区某公司20多名员工因未完成2012年业绩被罚从公司出发沿国道徒步50多公里到长阳;2013年8月1日,佛山一家健身俱乐部业务员完不成任务,就要接受穿四角裤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边乞讨等惩罚,甚至被剃成光头。2015年4月16日,南通一美容美体店数名员工在业务竞赛中落败被罚下跪爬行;2015年9月9日,沈阳铁西建设大路与爱工街路口广场,一火锅店的员工集体跪拜领导,高喊“感谢老总,给我工作。”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任何规矩和规定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奇葩“励志”惩罚事件层出不穷的背后是企业肆意妄为地藐视人格尊严,暴露出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以及劳动监管部门的管理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以此为据,对人格权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员工作为我国的公民,他们的人格权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
 
  社会竞争激烈,员工没有完成预定业绩指标,不是员工没有努力拼搏和争取,与国内外形势、市场行情、员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有关系,不能把没有完成业绩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员工个人,企业不应靠侮辱、体罚员工来提高业绩。企业要想提高效益,需要改进管理制度,用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提高员工对企业认同感,激发员工潜能。
 
  企业无底线的奇葩“励志惩罚”之所以“屡试屡爽”,原因之一是就业压力大,部分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失去了做人的底线,忍辱负重牺牲自身合法权益,这样的做法不可取。员工不应盲目“太听话”,要敢于对企业的“变态励志”说“不”,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政府、工会和社会各界应对此问题给予以高度的关注。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劳动监察制度执行力度,加大对侵犯员工人格、隐私权的违法违规惩罚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心怀不轨”的企业不敢“越线”。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降低诉讼和仲裁的门槛,解除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后顾之忧。
 
  俗话说:“士可杀,不可辱。” 人的“尊严”是一种绝对价值,尊重人格尊严没有例外,谁都有人格尊严,人格是平等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严,无质、量等差之分。工作只有性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员工对企业的衷心,多一点人性化关爱,少一点暴戾侮辱,注重对员工人格权的保护与尊重,激发优秀员工对工作的热情,企业才会被社会接受,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孙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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