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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途中身亡 家属就该向追赶者索赔?
时间:2017-12-05 18:00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2017年1月9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发生一起摩托车相撞事故,其中一辆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在铁轨处被火车撞击身亡。时隔近一年后,朱振彪近日收到了一份《应诉通知书》。滦南县法院通知朱振彪,应在15日内提交起诉状,并准备出庭。告朱振彪的人,名叫张殿凯,张永焕之子。张殿凯坚持认为,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是导致张永焕被撞身亡的原因,并将朱振彪告上法庭,提出共计60万元的赔偿要求(12月5日华商报)。
 
  交通肇事者之子就亡父的死因提出巨额索赔,这无论在情理上还是法理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而且,原告为其父的交通肇事逃逸开脱罪责,有违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原则。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又有谁愿意伸张正义,又有谁愿意依法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又有谁愿意追赶交通肇事者,为受害人依法讨回公道?
 
  追赶者是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没有任何主观杀人动机。而且,原告父亲的死亡是其自己与火车相撞而死,而绝不是追赶者朱振彪主观故意将原告父亲张永焕推向火车死亡的。如果做人昧着良心无理索赔,这是无法让人忍让的。被告朱振彪完全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为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绝不能让好人遭到诬告和陷害,绝不能让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儿子获得非法索赔。
 
  如果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朱振彪先生有罪,公安机关当时是不会放过朱振彪的。而且,这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绝不会在一年之后让他人去追究追赶者朱振彪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当时没有依法履职尽责,首先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说明公安机关没有完全依法履职尽责。然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徇私舞弊,不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更不会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
 
  如果不依法维护追赶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受到极大危害;如果让追赶者心慈手软,不去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让逃逸者在光天化日之下逃之夭夭,不接受法律惩罚,是无法让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而且,也不符合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古人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而且,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明辨是非曲直;那么,我们相信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绝不会让失去社会公平正义者非法获得索赔。而且,我们相信法院能够依法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绝不让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权威受到伤害;而且,我们更相信法院能够依法保护敢于伸张正义与社会公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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