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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让医患责任界定“不再愁”
时间:2017-12-14 12:15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新解释”让医患责任界定“不再愁”
 
  文/田影
 
  医生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患者亲属意见不一或拒绝发表意见,医院如何实施医疗措施?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和患方之间如何界定责任?针对医疗纠纷中的这些情况,最高法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3日中国新闻网)
 
  在现实救助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患者就医的“无奈”.亲属对待患者治疗不发表意见,甚至拒绝让患者接受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条规定让医生救死扶伤陷入尴尬局面,家属不表态,救助被中断,患者有危险.
 
  另一种情况是医生救治的“困境”.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救治患者义不容辞.目前,我国医疗救助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当病人病危之际,有条件的子女会选择去医疗资源好的医院为患者救治,然而现行的就近就医“框框”、病床有限的“硬伤”以及医疗“票贩子”的泛滥,让患者难以及时接受住院治疗,多数被“拒之门外”.
 
  这两种情况的产生,容易激化医患纠纷,而且责任界定难以明确.“问病处方,对症下药.”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医疗人员、医疗结构、患者三方在不同医疗情况时承担的相应责任,为患者生命权、健康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解决了患者就医的“无奈”,患者应当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抢救生命垂危的家人是应尽的责任,“家人的健康”受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
 
  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仅有亲属是不能产生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这一层面解决了医生救治的“困境”,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和本分,不能由于客观条件无法满足,而对生命垂危的患者“置若罔闻”“置之不理”.患者生命不分高低贵贱,都享有生命权.
 
  总之,《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强化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警醒亲属依法尽责,从而保障生命垂危患者依法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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