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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社会秩序:德性和规范缺一不可
时间:2019-12-23 18:16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秩序时都离不开德性和规范。
 
  德性和规范是都是人类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从约束主体来看,德性往往是个人的内在约束,规范则是社会对于个人的外在约束。换句话说,德性往往是自律,规范则是他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德性为规范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规范又从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制约德性的形成与塑造,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先后关系。德性与规范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作用于德性与规范的塑造。
  德性对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不难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德性要求基本上是引导人从善的。当然,这里的“善”是建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以当时的社会价值尺度为标准。尽管古代的很多德性要求在今天看来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那就是公认的社会对于个人的主流要求,也是大部分人愿意去追求遵守的。德性是基于社会价值尺度下的“善”发展形成。也就是说,德性只能约束“向善”的个人。当个人愿意追求善时,德性才有其约束力。对于一个不愿意追求善的人而言,德性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因为他从根本上就不认同这种价值观念,更别说遵守了。即使他做出了背离德性的事情,他也不会有任何的心里负担,甚至还会引以为傲。人与人之间千差万别,德性能引导大多数人,却不能保证每个人都道德高尚。
 
  当德性的约束作用有限时,就轮到系统的规范发挥作用了。以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为例,父母抚养子女,子女孝敬赡养父母是人类的天性,德性上也有诸如“百善孝为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等要求,但这实质上是一种软性的要求,做得到、做得好能够得到赞许,做不到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仅此而已。人性是复杂的,难免会有人摒弃良心,不顾德性的要求,出现弃养乃至虐待幼儿、父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规范发挥作用。中国古代西周明确把“不孝”列为“八刑”之中的第一刑;两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被正式定为罪名列入律书;《唐律》明确地规定了“不孝”的内容及相应的刑罚;再到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也明确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系统的规范是硬性要求,个人做不到就会受到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的硬性约束力大于德性并不意味着,德性的约束作用小于规范。规范是在明面上起约束作用,明确地告诉每个人,只要你违反了规范就会受到惩罚。而德性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不会让我们出现不良的想法。而当我们产生有悖与德性的想法时,首先是从小接受到的德性教育劝阻我们,让我们放弃不良的想法乃至下一步的动作。虽然说德性的劝阻作用并不一定完全起作用,毕竟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水准是不一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德性阻止了大部分人的不良行动。德性巧妙地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对于人的约束作用是十分微妙的。
 
  德性与规范是维护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德性对人提出了最高标准,规范则表明了底线,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缺一不可。( 卢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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