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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爆炸,发票丢了索赔难
时间:2013-07-09 09:29   来源:

  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润萱 钱宏祥 记者 万凌云)在电视购物平台直销的洗衣机,洗衣过程中竟然发生爆炸,造成镇江消费者汪女士刚刚装修不久的房子受损。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判决了这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原告汪女士获得赔偿1.6万多元。

  记者昨天从润州法院了解到,汪女士是一家著名电视直销平台的消费会员。2009年5月29日,在举家乔迁新居之际,汪女士打电话给这家直销电视栏目,购买了一台浙江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全自动洗衣机。不日,该直销商就将洗衣机通过宅急送送到汪女士门上。汪女士验货后当场支付了货款1772元。但是,2011年7月12日,汪女士在使用该洗衣机的过程中,洗衣机突然起火爆炸,造成了汪女士新装修的房子多处损坏。事故发生后,汪女士从家中找到了这家直销商送货单,与对方交涉,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但直销商认为其没有过错,拒绝了汪女士的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汪女士只好请了律师,将直销商(电视直销栏目销售商)和厂家浙江某电器公司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期间,被告直销商辩称:原告虽系其会员,但是原告仅提供了一份送货单、并未向法庭提交购物发票,不能证明洗衣机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在从事电视购物销售的过程中,对洗衣机厂家电器的相应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自己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某电器公司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财产损失是洗衣机起火爆炸引起;洗衣机起火爆炸的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不能完全归责于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原告搬家等原因,已难以找到洗衣机的购物发票。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直销送货单,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根据2009年给原告汪女士送货的宅急送单据的单号,法官电话询问宅急送客户平台查询该货单的发货地址及发货单位,宅急送服务热线回复称给汪女士的发货地址为南京市××路直销公司的购物仓库,而发货单位为该直销有限公司。故法院结合原告是该直销公司的会员、该洗衣机发货也系直销方发货、且该直销商当时确实从事这一品牌洗衣机的销售等连环证据,锁定原告汪女士所购买的洗衣机就是从被告直销商处购买。

  关于被告浙江某电器公司提出的原告财产损失并非洗衣机爆炸所引起的抗辩理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勘察现场,对于财产损失主要系洗衣机爆炸起火后的明火以及烟熏导致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对于原告住所装饰装修遭受的财产损失,经法院委托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核定损失为14736元。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汪女士通过被告直销商购买被告浙江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洗衣机,由于该洗衣机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直销商系洗衣机的销售者、浙江某电器公司系生产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直销商、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汪女士经济损失16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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