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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业收费办法征求意见 阁楼出租也收费
时间:2012-07-12 10:32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近日,《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记者发现,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空房收费标准问题,阁楼

租收费的可行性,外来车辆超时怎么收费以及地下室经营收费合法化的问题等等。

市民如果想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可登陆烟台市物价局网站查询,有啥意见抓紧时间提,今天是最后一天了。

意见1:空房收费标准能否再低些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省相关规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子不住不应该收物业管理费。”“ 收也不应该超过标准的5折。”“收费标准能否再低些。”连日来,不少居民提出,房屋空置一年以上,按80%的标准收取,还是有点高。“人不住,也不产生垃圾,不会给社区管理带来啥影响,不收钱最好,收的话最好少收点。”市民王先生说。

就空房的物业收费问题,也有居民提出,就应该收费。人不住,房子在,有人帮你看房子,物业费就得交。

意见2:阁楼出租收费执行有点难

征求意见稿提出,单独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阁楼,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对此,市民的看法主要有两点意见,一类是反对,认为阁楼好多是赠送的,根本没算在房产面积内,也不能像其他普通房屋一样收取物业费;另一类是赞同,现在小区出租阁楼的很普遍,有人来住就会增加物业负担,交物业费是理所当然的,跟有没有房证没关系。

不过,对这一规定,有物业公司表示,恐怕执行起来有点难。“怎么才算出租了?物业要一户一户去查吗?业主说是亲戚在住,怎么核实?”市区某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3:外来车辆超时费收取最好有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对外来车辆管理,这次明确了哪些收费,哪些不收费,确实是好事,但对停放超过2个小时收取费用,还得有个标准。”热心社区物业管理的吕先生说,现在轿车很普及,走亲戚的大都开着车,好多一呆就是三四个小时,超时的部分怎么收费,没有统一标准的话容易产生纠纷。现在的小区大都没有业主委员会,收费标准政府不给定的话,让业主跟物业谈,可能性不大,到时物业一方决定就会有失公平。

意见4:配套不达标按7折收有点高

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

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我省相关规定为“适当减收”。)

“这样做确实挺人性化的,但打折力度还不够。”市民薛先生去年搬进新房,发现小区物业配套跟合同中相差的很多,退房吧不大现实,住进去确实挺憋屈,太不方便,环境脏乱差,安全没保证。他认为,收费标准还应再降低,可以50%,这样可以约束开发商履行责任,尽量做好小区配套,“按70%收,高点了。”

意见5:地下室经营收费合法化不利于小区管理

现在,市区不少居民将地下室或储藏室对外出租,导致社区环境脏乱差。有市民提出,地下室本来就不应该出租搞经营,这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普通住宅小区内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是在默许房屋改变用途后的合法性。

市民高女士家住向阳社区,她说,小区的很多小棚都租给外来收破烂的了,有些承租户很不自觉,大小便就在小棚门口。这次,物价部门允许收费,还实行市场调节价,无异于助长这一行为。“据我了解,小棚是不允许作出租屋的,有环境问题,安全隐患更大。”(侯召溪)

新闻背景

7月2日,烟台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征求《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中指出,为规范烟台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草拟了《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tsfk@126.com 。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烟台烟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传真:6648205,邮政编码:264000。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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