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健唐明)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海青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在2015年判决以前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被告人陈海青自2002年以来共被判处刑罚三次,本案系其第四次站上被告席,而涉案的事实是2015年即第三次判决以前的行为。陈海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判处刑罚,并于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经侦查,其于2014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海青在刑满释放当天出狱时即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后提起公诉。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