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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虹参股张庭传销公司3年分红2.6亿 陶虹是否会被追责?
时间:2022-04-20 18:38   来源:多特软件站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陶虹参股张庭传销公司3年分红2.6亿  陶虹是否会被追责?

  4月18日,据权威信源显示,陶虹从张庭夫妇经营的达尔威公司5年分红4.2亿。其中后3年2.6亿分红是达尔威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陶虹已要求从该传销公司退股。

  陶虹等明星是否会被追责?

  “TST庭秘密”品牌,自建立以来,不乏大量明星站台支持。

  曹格、张馨予、刘涛、明道都曾在微博上贴出自己使用活酵母系列产品的照片,根据其品牌公众号“TST tinsecret”显示,林志玲是TST的品牌形象代言人,而罗志祥是TST苹果肌面膜的代言人。

陶虹从张庭传销公司3年分红2.6亿 陶虹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TST庭秘密”的明星朋友圈里,最为特殊的当属女演员陶虹——她多次公开出席该品牌相关活动,且还是达尔威公司持股1.9301%的股东。
 
  企查查显示,在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陶虹除了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陶虹名下全资子公司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还持有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4.7049%的股份,陶虹的最终受益股份为6.635%。
 
  4月12日,澎湃新闻曾作出报道,称有知情人士透露,陶虹累计从达尔威公司分红4亿元,该说法遭到陶虹名下全资子公司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方面否认,称陶虹“哪分得了那么多钱”。
 
  秦政指出,在达尔威公司涉传销一事中,如果陶虹仅作为股东持有这家公司的股权,未实际参与传销行为的,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人,不承担《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其曾多次为公司站台的行为,秦政认为应该受到《广告法》的约束: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等规定,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做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或对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或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陶虹为该公司站台,但实际上未使用过相关商品,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推荐的,在民事责任方面,与达尔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行政责任方面,为这家公司站过台的明星们。也面临着没收违法代言所得收入,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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