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学门口男子冒充家长接孩子 警方介入
太吓人了!陌生男子冒充家长“接”孩子!近日,浙江温州,一小学放学,有男子站在门口,拉拉这个学生,拉拉那个学生,最后拉住一名孩子往后拽,保安发现异常,追上去拦住询问。男子称,这是自家孩子。但恰好保安认识这名孩子的家长,而且其家长就在旁边,于是家长与保安一同将该男子制服。警察随后将男子带走,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澎湃新闻)
#男子冒充家长接孩子 警方介入#
这种情况确实太吓人了,尤其对有孩子的家长来说,恐怕看了以后再也不敢让孩子自己回家了。
男子这种行为是什么目的,还不清楚。但许多媒体在报道中都称“疑似人贩子”。
确实,遇到这种情况,许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这名男子很可能是人贩子。
“人贩子”构成的犯罪是拐卖儿童罪,这个犯罪除了“拐”这个行为以外,还要求其犯罪目的是贩卖。
目前男子被报道出来的行为,还只是欲“强行带走孩子”,至于这一行为的目的,还并不清楚。
单凭带走孩子这一行为,很难认定就属于拐卖儿童罪,而在许多犯罪中,都存在带走孩子的行为,比如说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如果男子将孩子带走,其目的是以孩子为威胁,向家长索要钱财,其行为就涉嫌绑架罪。
如果男子将孩子带走,是向孩子直接索要钱财,其行为就涉嫌抢劫罪。
如果男子将孩子带走,是想自己养,或者是其他非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的目的,可能会涉嫌拐骗儿童罪。
如果男子将孩子带走,其目的是猥亵或者强奸,可能会涉嫌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
如果男子将孩子带走,是为了实施杀害行为,还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这些犯罪中,拐骗儿童罪是大家接触比较少的一个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对犯罪的目的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其行为使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就可以构成。
之前,曾有北京一对夫妇,从江苏淮安拐骗两名儿童回家,要求两个孩子称呼自己为“少爷 ”“少奶奶”,称自己的儿子为 “小少爷” ,还要在 “小少爷”睡觉时给他扇风,最终被认定构成拐骗儿童罪,丈夫被判有期徒刑4年,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因此,警方调查的重点是男子这一行为的目的。对男子行为的目的,除男子自述以为,还可以根据男子之前进行了什么准备,有无与他人沟通出售孩子,或者有无购买特殊物品,有无做过其他记录等等,来进行综合认定。
当然,还可能这只是一场误会,男子不构成犯罪。
但不管怎么说,都希望警方能查清真相,依法做出处理。即便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要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