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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防不胜防!
时间:2023-01-30 12:51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10岁女孩食用面包店售卖面包身亡 防不胜防!
 
  广东徐闻,小学五年级女孩上学时,在一家牛奶品牌店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后带回学校食用,可面包还没吃完,女孩就出现中毒症状。学校通知家长后,家长拨120并将孩子送医救治,最终女孩因面包中掺有老鼠药而中毒身亡。随后检察院以过失投放有毒物质罪批准逮捕2人。
 
  10岁女孩小吕在上小学五年级。事发当天,小吕没有在家吃早餐,遂在学校门口的一家品牌牛奶店处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带回学校吃。
 
  可小吕在学校座位上吃面包时,还没吃完就出现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事后学校通知小吕父亲吕先生来到学校,但未拨打120。待吕先生到了学校后,才由吕先生本人拨打120,将小吕送往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小吕最终还是因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鉴定,小吕系因食用有老鼠药成分的面包后导致中毒身亡的。案发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骆某。
 
  后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制作面包的作坊因有老鼠,故买了老鼠药在作坊内毒老鼠。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老鼠却将老鼠药带进面粉中,而犯罪嫌疑人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掺有老鼠药的面粉制作成面包并被牛奶店采购后,才导致小吕中毒身亡的。
 
  可吕先生对于过失这一个定论却有不同看法。即吕先生怀疑是有人故意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从社会普遍认知上讲,即便是一个成年人也无法通过肉眼来分辨面包里到底有没有老鼠药。因此这种情况绝对是让人防不胜防的!
 
  但面包制作方其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即其应当知道在制作食品的场所内,是绝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存放有老鼠药等对人身有危害性物质的。因此从情理上讲,发生这种事情是面包制作方一手造成的。
 
  2、那么犯罪嫌疑人温某、骆某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虽然现有证据只能证温某、骆某主观上过失的,但并不代表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刑法明确规定,过失投放有毒物质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而言,行为人对于有毒物质的危害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如果行为人未能妥善处置并因此造成人员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必须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由于在面包制作场地发生这种事情的危害性极大,且已造成一名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也就是说,本案犯罪嫌疑人温某、骆某大概率会在3-7年有期徒刑考虑量刑,且从酌情考虑从重处罚。
 
  3、那么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温某、骆某作为面包制作方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中所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温某、骆某是面包制作方的员工,两人均是在执行工作中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因此面包制作方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责任。至于其事后要不要追偿与吕先生无关。
 
  其次,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在发现小吕中毒后,有没有履行救助等义务。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因学校未尽到义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吕只有10岁,从民法上讲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在学校上学期间,学校一方有及时施救义务。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以学校通知了家长就来判定其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其在发现小吕出现中毒症状后,有义务第一时间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家长。
 
  换而言之,如果认定学校在明知小吕处于危难时,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却先打电话让家长自己处理,也是一过失的表现。即如学校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导致小吕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也是一过错行为,故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牛奶店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一方有没有充分、全面履行检查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任何商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都有包括检查食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应义务。即如其一方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的,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这种情形的过错责任主要还是在于面包制作方,即牛奶店承担责任后可向面包制作方追偿。
 
  3、笔者认为,无论最终温某、骆某被如何处罚,也不论赔偿家长多少钱都无法改变已经造成小吕死亡悲剧的发生,这一点才是最让人疼心的!
 
  因此,为避免再发生类似不幸的悲剧,希望主管部门严惩行为人的同时,还务必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且对于一些没有安全意识的企业绝对不能手软,务必要做到隐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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