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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连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 救人还是要量力而行
时间:2023-05-03 22:37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山东一男子连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 救人还是要量力而行
 
  山东滕州一处公园里发生了惊险的一幕。一名年轻的女子坠入河中,一名20岁左右的男青年见状,义无反顾的跳入了河中,将女子救了起来,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名女子又再次跳入了水中,男青年见状又再次跳入水中,可是这一次女子得救了,男青年却再也没有上来。
 
  据网传视频显示,身穿橙色衣服的救援人员,合力将一名男性拉到岸边,盖上白布之后就拉走了,而另一段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衣的女子被两男子拉到岸边。
 
  据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被救女子现在没事了,她和救人男子不认识,现在正准备给救人男子申报见义勇为。
 
  男青年真的是好样的,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挽救一个要自行了断的女子,不知道这样做值不值得,事实上,即便要救人,也要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救人,要量力而行,而不是选择这样无谓的牺牲。
 
  女子的行为导致了男青年的死亡,对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从刑事角度来看,女子先后两次跳河,男青年也两次跳河救对方,导致了第二次男青年因体力不支没有上岸而不幸发生了溺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女子不具有伤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据此是不成立故意犯罪的。
 
  同样,虽然女子第二次跳入了河中,但是跳入河中的行为,并非法律上的危险行为, 正常来讲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而男青年是自愿跳入河中实施救援的,因此女子的行为,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从民事的角度来讲,男青年的家属能不能去找这名被救女子要求赔偿?
 
  实际上,男青年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一个不相识的女子的生命,这种高尚的品德值得肯定,因为挽救了对方,导致了自己伤亡的。
 
  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就此看来,男青年的家人是可以要求被救女子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的。
 
  由于男青年是自愿救助他人而导致了自己死亡的,对此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虽然按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男青年的家属以及儿女等在入学、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但是再也不能挽回男青年的生命了,确实让人感慨。
 
  而两度跳河的女子,实际上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由于事发是在公园,该行为显然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对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不管怎么说,救人还是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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