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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谎称留学分别与2男子同居 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
时间:2023-06-10 22:49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妻子谎称留学分别与2男子同居 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
 
  “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吉林长春,女子婚后给丈夫说要出国留学,实际上却跑去和另外两名男子同居生活在一起,期间还以购买新冠特效药为由骗了丈夫15万,丈夫得知后,怒不可遏报警,最终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据悉,27岁女子肖某某3年前在网上结识田某某,因为两人聊得比较投缘,再加上肖某某人又长得漂亮,还谎称是吉林大学在校研究生,田某某觉得捡了个大便宜,便与肖某某奔现,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可令田某某不知道的是,肖某某还与另外两名男子郑某某、刘某某存在同居关系。
 
  而婚后没过多久,肖某某便编造了“德国留学行程”,借此离开田某某,谎称离婚,又分别去找了郑某某、刘某某。
 
  期间,肖某某又以感染新冠需要购买特效药为由,先后两次骗走了田某某及其父母15万余元。其中9万多元用于偿还自己和田某某名下贷款,剩余的5万余元用于挥霍。
 
  假借离婚、怀孕,骗走了郑某某4000元,虚构的闺蜜父母重病、同学结婚随礼等借口,骗取刘先生转账3000元。
 
  后案发被刑拘,虽然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但是检方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61242.52元,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安律说法]
 
  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真是时间管理大师,一时间与3个人交往!”“到底长啥样,把3个男的迷得团团转!”“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怎么没有重婚罪?”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吉林地区分别是指,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行程、婚姻状况、编制虚假理由等方式骗取丈夫田某某以及郑某某、刘某某合计6万余元,已然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骗郑某某、刘某某的钱算诈骗,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吗?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属于刑法上的近亲属,如果说肖某某能够取得田某某的原谅,可不按犯罪处理,而肖某某诈骗金额被认定为61242.52元,说明田某某并没有原谅肖某某。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田某某原谅肖某某,肖某某诈骗郑某某、刘某某金额合计也有7000元,也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怎么没有重婚罪?
 
  重婚是指已婚状态下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一拖三的行为虽然令人气愤,但是肖某某在与田某某婚后,与刘某某、郑某某均是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一起,而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还不构成重婚罪。
 
  不过虽然不构成重婚,但是田某某如果选择与肖某某离婚的,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田某某在离婚时,依法可以要求肖某某进行赔偿。
 
  最后,肖某某的案件令人唏嘘。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感情、婚姻不是“捞金工具”!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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