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市自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380元提高到月人均4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2500元提高到年人均3251元。
目前县财政已将城乡低保对象提标补助资金261万元全部拨付到位,切实保证该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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