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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
时间:2017-01-03 17:43   来源:乐山市府   责任编辑:毛青青
  2016年12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符合条件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切实维护其养老保险权益,有效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必须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参保缴费年限需年满1 5 年及以上。”采访中,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病残津贴是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并将随着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需要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自批准的次月起,向申领人员按月支付病残津贴。”该负责人表示,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未按要求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病残津贴。该负责人强调,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将会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一次劳动能力复查,切实维护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项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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