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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嫖宿幼女 如此为人民服务吗
时间:2013-08-21 21:27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中新网西安8月21日电(记者冽玮张一辰)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21日向中新网记者证实,渭南警方近日在侦办一起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渭南市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个体私营)董事长张志宏有嫖宿幼女行为。经报请,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8月16日决定停止其渭南市人大代表职务,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于8月17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张志宏予以刑事拘留。

    20日有媒体曝出,今年5月25日,渭南市经开区某中学1名初中二年级的女生,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到临渭区解放路银河宾馆,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最终张志宏在该宾馆与该名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8月17日,张志宏被警方刑拘。

    中国刑法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设罪,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据知情者透露,与张志宏发生性关系的初中女生出生于2000年6月,刚过13岁生日。

    资料显示,张志宏,1960年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临渭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于1992年8月用3万元人民币创办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如今公司固定资产近亿元,拥有职工数百人。

    渭南警方称,因涉及未成年人,详细情况不便对外发布。同时还表示,将对此案从严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完)

(冽玮 张一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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