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川北在线
微信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发生 网约车平台如今可能要“还债”了
时间:2016-12-06 17:25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莫小烟
  原标题: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 平台方难辞其咎------来源:环球网
 
  在业内人士看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可明确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杨清清 北京报道

  长时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约车平台,如今可能要“还债”了。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则“打”了网约车平台的“脸”。“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那么,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悬顶之剑”
 
  随着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一审审结,过去几年一直悬在网约车平台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坠了下来。
 
  本次案件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当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驾驶小客车在拥堵停驰路段上,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此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路人秦某损失的赔付,各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滴滴平台是否担责也成为焦点之一。根据庭审信息显示,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均以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设限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为,该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则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认定,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川北在线-川北全搜索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注明"来源:XXX(非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本站所载之信息仅为网民提供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本站信息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投诉、批评。
③本站转载纯粹出于为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不原创、不存储视频,所有视频均分享自其他视频分享网站,如涉及到您的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站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图库
合作媒体
IT袋 绿植迷 金宠物 领啦网
法律顾问:ITLAW-庄毅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