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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泄露公民信息 侵犯50条敏感信息即犯罪
时间:2017-05-10 17:4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莫小烟

原标题:两高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 严惩“内部人”泄露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内部人”犯罪,则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

利用被外包至网络安全公司360公司为硬件销售部门提供客户服务的机会,武汉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员工赵泽毅私自下载客户订单信息,并将订单信息贩卖给他人。

360公司道德委员会查实后,将赵泽毅扭送公安机关,朝阳区法院今年4月宣判,赵泽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

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

“过去一年中,我们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

由于缺少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难以统一,造成难以发挥最大打击效果。(参看本报2016年12月16日报道《剑指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最高法正起草司法解释》。)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被侵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内部人”犯罪,《解释》则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

严惩“内部人”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的。”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我国刑法在2009年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又作了修正,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可以发现,此类犯罪呈现迅速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人”作案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2015年9月,湖北省巴东县查获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银行征信信息案,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耿健美、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卢惠生分别提供了各自银行的专用网络,还有湖北、江苏等地银行职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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