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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一次因停车获刑10年 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获刑10年(2)
时间:2018-01-14 14:15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高速公路禁止停车 若发生事故或故障应设置警示标识
 
  据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四川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6800公里,在给民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驾驶员不良的驾驶习惯和错误的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就是其中之一。
 
  《道法》中对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驾乘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打开车辆双闪灯,在规定距离设置标准的警示标识,尽快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但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发现,许多驾驶员都缺乏足够的安全和法律意识,“特别是有些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规范,但事实上却是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责。”该负责人说。
 
  律师分析
 
  为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系“间接故意”非“过失”
 
  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那为何曾兴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交通肇事罪?对此,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从下述几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1、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方面不同:
 
  (1)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有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4、处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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