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艳前往西安脑康复心理康复医院讨说法
在西安脑康医院的会客厅内,屈艳提起在该医院的遭遇,情绪激动和对方发生争执,该院副院长和医务科工作人员起身离开。该院齐姓副院长说,人是她丈夫要求、医院派人上门带来的,虽然没有其他医院的就诊病例,但医院也收初次就诊者,家人也提供了相关的伤人毁物视频,符合非自愿患者住院条件。该副院长称,屈艳入院时间太短,无法给出确切的诊断结果,这也是病案上会在“精神分裂症”后面打问号的原因。“既然没确诊,为何给吃精神类药品?”该问题齐副院长没有正面回答,只说,当时屈艳的状态很激动,他们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
同时,齐副院长否认医生有打人的行为。
6月12日,记者前往西安精卫中心采访。该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收治流程是符合收治条件的,满足伤人伤己其中一条就可以,渊强的妻子提供了他打伤人的照片和就诊记录,以及他本人曾经在其他医院关于精神疾病的就诊证明。至于不能探望的原因则是因为疫情。
>>卫健部门:
经调查两家医院收治流程规范
渊强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违规收治、作出的焦虑抑郁状态和偏执状态诊断等相关质疑,以及屈艳质疑西安脑康医院将她一个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对待的问题,记者先后向西安卫健委以及西安未央区卫生健康局了解情况。
6月20日上午,记者与屈艳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工作人员介绍说,屈艳反映的事情他们调查过不止一次,西安脑康医院收治屈艳的程序是符合规范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能做的就是收资料、协调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这个鉴定是用来调解双方矛盾的,没有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强,而当下的情况是西安脑康医院拒绝调解。对于医院拒绝患者联系家属以及本人质疑医院诊断有误,建议屈艳去法院起诉,届时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根据结果判定。
6月21日下午,西安市卫健委答复称,之前接到长安警方的协助调查函就已经详细地调查过,西安精卫中心在收治渊强方面没有问题。
屈艳给记者提供了一段西安卫健委医政医管处就渊强相关投诉的完整答复。“按理说谁投诉的给谁答复,但不知道为什么,西安卫健委给我答复了。”
这份录于今年1月11日的音频,内容为西安卫健委工作人员向屈艳核实渊强是否已经出院,称他们调查是因为收到了公安长安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关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渊强的流程是否规范,以及渊强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卫健委工作人员说,经调查,渊强入院收治流程合规,患病有诊断依据,住院期间有治疗。诊断结果为符合妄想性障碍中偏执状态的诊断标准。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渊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有危害他人的风险。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合规合理合法,经过医院治疗,经对其精神状态、攻击性及自杀风险、自知力症状等评估符合出院标准。
>>精神科资深医生:
若诊断不明确是不能用药的
6月17日,记者采访了一位资深的精神科医生,就渊强和屈艳均控诉“被精神病”的问题,他说,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分自愿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愿住院”(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以及强制医疗三个部分。第三个部分主要针对涉及的刑事案件,经鉴定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经法院判决需强制医疗。
这位精神科医生表示,此事件牵扯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非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条件有两个: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伤害自己的情形,必须经过近亲属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或是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家人或者是其所在的单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权力送医。医院在收治时,家属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据,再加上家属的陈述,如果门诊收治时就能够诊断,收治即可直接用药,如若当下难以下诊断的,需先收治观察72小时,观察最长不超过两周,医生会根据收治的依据,进行微检查,再加上精神检查,主要是通过谈话,来发现入院者有哪些不正常的地方,确诊了才能用药,观察期间是不能用药的。
该医生表示,这对夫妻无需向谁证明自己没病,不认可医院的诊断,可起诉医院,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可进行行政诉讼,法院会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为避免干扰,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找外地的机构鉴定。
>>律师观点
关于监护人:
“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
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法律对于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有严格的规定,须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也就是说,正常人是没有所谓的监护人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夫或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夫妻任何一方,既不能未经法院认定,也不能在没有出现法定的伤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监护人的名义将对方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也不能未经严格审查监护人资格以及进行严谨的精神疾病诊断,特别是不遵守法律关于收院治疗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未严格审查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据夫妻一方的说辞直接对另一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疗措施。
如果发生擅自强制住院的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也应当为其违法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相关人员对不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患者或者正常人实施强制住院的,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房立刚介绍,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人,首先要认定该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收治:
医疗机构未按诊断规范诊断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需担责
《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在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这里只是说到诊断,而是否强制住院,法律很明确的一个原则是:即“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
其中分为:
1.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2.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上述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房立刚说,基于上述规定,本案夫妻双方均将对方送进医疗机构强行住院治疗,都违反了住院治疗自愿性原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除了需要家属提供既往病史病历及打架毁坏物品的视频等收治条件,医疗机构有没有听取患者本人的意见,如若无视患者本人的异议,未告知患者在诊断过程中享有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直接对其采取了住院治疗措施,违反了诊断程序,严重损害了患者或者正常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不代表监护人就有权力将患者随意放入医疗机构进行强制住院治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所作出的住院治疗诊断依据并不充分,在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期间,给患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明显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自由:
医师剥夺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若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轻易将人关入精神病医院,损害了患者甚或正常人的合法权益,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有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仍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进行强制住院,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延伸
“被精神病”者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
缺失亟待法律规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自愿医疗的原则,并非强制。
赵良善强调,实践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无精神病患者被送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并不罕见。进入精神病院,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无精神病患者的反抗及申辩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尽管《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诊断结论后10日内提出复诊申请,甚至对医院住院治疗与隔离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诉讼,但是这也只是事后的补救性办法,且这些法律规定极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难有实际意义,毕竟法律赋予了医师极大的检查评估主观判断权,而且受害者提出复诊时早已遭受被强制医疗的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无法弥补。不少“被精神病”者因强行医疗深受其害,归结于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的缺失,因此,立法部门完善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相关法规迫在眉睫。
赵良善介绍,判断是正常医疗还是非法拘禁关键在于患者自愿住院就医的权利是否被限制和剥夺。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针对是否住院医疗,患者本人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实践中,如患者确实病情较重,不具备分辨能力,那么针对是否住院医疗,就要以监护人意见为主,患者意见为辅。如医院违背了上述患者与家属或监护人意见采纳的原则,则侵犯了患者自愿住院就医的权利,涉嫌非法拘禁。
赵良善呼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很多人迫于生活、工作压力不同程度患有精神类疾病,比如抑郁症、焦虑症等,但这类疾病轻微、控制得当时,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的权益。针对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和控制,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