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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领200元红包需缴40元个税 红包是否该纳税引热议
时间:2023-09-01 19:01   来源:狐度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男子领200元红包需缴40元个税 红包是否该纳税引热议

  近日,媒体报道,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西花园小区,业主龙先生反映,他领取了小区业委会发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红包福利,但8月29日上午,小区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因发放红包为偶然所得,每户业主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龙先生认为,这笔钱是小区业主的税后公共收益,发到每户业主手里不需再缴纳税款,而且这笔红包也不能定义为偶然所得。业委会也表示称,这笔钱是物业完税后按照比例分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是税后收入,无须再缴税。

  依法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小区给业主发的红包,居然也要交税,区区200块,就要交40块钱的税,税率这么高,突破了很多人的认知,难免给人雁过拔毛的感觉。
 
  不少人说,过年我们都在收微信红包,没交过税,岂不是人均偷税漏税了?
 
  需要说明的是,过年期间私人之间的红包往来,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范围,与此事的性质也不同。
 
  业主收的这200块钱的红包,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不该交税,该交多少税,法律上一直有争议。新闻曝光后,多名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不一,但都认为,向业主收税40元的行为不合适。
 
  首先,很多法律人士认为,当地税务部门把业主的这笔收益视为偶然所得,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偶然所得,是指与个人劳动、经营、投资等直接相关性较小的收入,如中彩票、继承财产、利息、股息等。
 
  然而业主们收到的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源是室内外广告收入、临时摊位费、公共物业用房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等。
 
  因此就有法律人士分析,相比“偶然所得”,这更像是“临时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应该定性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这一定性,业主们人均200元的租赁收入,尚未达到800元的扣除额,因此无需纳税。
 
  也有人提出了另一种计税方式:
 
  小区的公共区域,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只是代替业主管理,因此,打到小区账户上的公共收益,作为物业缴税后的收益,业委会进行二次分配,不存在主体之间的转移,无需再缴税款。
 
  还有人从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分析: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迫于举报的压力,匆忙把业主的收益定性为偶然所得,进而纳税,就背离了这一税收政策的初衷,给人以薅羊毛之感,实在不是很妥当。
 
  此外,税务部门也别忽视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效益。像小区给业主发红包这种事,就算成功收到税,收到的税收总额也很低,如今是有人举报,此事才纳入相关部门的视野。
 
  如果当地把此事定性为偶然所得,进而征税,那以后对此类收益,要如何追查、收取税款呢?
 
  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报官不纠?
 
  好在这事还没最后定论,在小区业主向上级税务部门投诉后,当地税务部门回应,将和小区业委会进一步沟通处理。
 
  既然此事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读,当地税收部门在维护制度刚性的同时,也应该灵活处理。说到底,业主们在乎的不是这40块钱,而是税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就算是要征税,也应该符合民众的感受和认知,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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