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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丧偶想再婚 儿子掏出父亲遗嘱以“妻子不得再嫁” 将其告上法院
时间:2024-01-17 16:59   来源:环球网科技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女子丧偶想再婚 儿子掏出父亲遗嘱以“妻子不得再嫁” 将其告上法院 
 
  遗嘱附加“不得再婚”条件,继承权是否有效?真实案例揭示婚姻自由与财产继承的边界。
 
  近日,杭州的张阿姨向快报房产求助,其先夫生前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规定如她再婚将无法继承房子。这一附条件的遗嘱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发了对遗产继承权与婚姻自由之间法律关系的深度探讨。
 
  卢阿姨的经历生动地诠释了这个问题。在丈夫老王去世后,卢阿姨决定重启人生,欲与老张再婚,却遭到了儿子小王的坚决反对,并且依据老王生前设立的遗嘱,要求卢阿姨放弃房屋继承权。这份遗嘱明确指出,卢阿姨若再婚,则须放弃原属于她的两层房产继承权,反之则由儿子小王全部继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斯淑芳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斯律师强调,尽管老王出于对儿子未来生活保障及对配偶晚年生活的忧虑而设定了这样的遗嘱条件,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通过遗嘱等手段限制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卢阿姨即使再婚,也有权继承老王名下的四层小楼中的两层。
 
  斯律师进一步阐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遗嘱中设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无效条件,不会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这就意味着,诸如限制配偶再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即丧失继承权等附加条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结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对待。
 
  针对如何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斯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建议:首先,从被继承人角度出发,如果确实不想让配偶继承遗产,可以选择直接将遗产分配给其他人;其次,配偶一方可以尝试与立遗嘱人在生前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后,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哪些遗嘱条款可能无效,从而确保遗嘱内容既能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又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而言,遗嘱虽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但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当婚姻自由与财产继承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坚定地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边。那么,面对家庭纷争与遗产继承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平衡情感与理智,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的权益?这或许是一个值得每一位公民深思并积极寻求答案的社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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