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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借用社团名义搭车收费
时间:2016-05-18 19:14   来源:四川教育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出台《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建立健全教育社团监管服务体系、全面规范教育社团内部管理、切实加强教育社团队伍自身建设、严格把好教育社团登记审核关等几个方面,加强对我省教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据悉,《意见》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省性的教育社团,由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性教育社团,由登记机关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教育社团,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加强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配合,建立日常监管与年检、执法联动机制,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教育社团,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教育社团,会同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执法机关共同依法予以查处。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各教育社团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业务等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社团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教育社团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教育社团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团承担。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借用社团名义搭车收费、从事营利性活动、增加或转移预算外收入、变相组织公费旅游、增加基层学校和学生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社团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加强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社团名录和信用记录,对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社团予以支持激励,对违约失信、服务质量差的社团予以限制或禁入。

  所有教育社团均应依法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初审。年检初审应及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不得向社团收取费用。

  成立教育社团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享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教育社团要完善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省性教育社团要逐步建立自身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今后,教育厅一般只受理全省性学术类教育社团的登记审核。受理范围为在川中央部委属高校、地方高校或厅直属单位,以及在以上单位工作的学术科研工作者;不在以上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与其联合发起。不得受理审核业务宽泛、分类过细、交叉重复的社团,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获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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