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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四川困难煤炭企业获新政支持
时间:2016-12-30 11:34   来源:国土资源厅   责任编辑:毛青青
  12月23日,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对经认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状态的四川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有困难或已按规定缴纳第一期价款的,可以申请缓缴剩余采矿权价款。这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帮助煤炭企业解困的重大举措,是对困难煤炭企业的雪中送炭。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底,四川省现有保留煤炭企业719家,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按照有关规定,煤炭企业未经批准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须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和每日2‰的滞纳金。由此给本就处于困难中的煤炭企业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严重制约了我省保留煤炭企业的转型升级。尽管2013年至2015年,经国土厅批复,全省已有36家煤矿企业分期缴纳价款,涉及价款7.39亿元。但缓缴采矿权价款意愿仍旧十分强烈。今年8月19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旄意见》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在此基础上,为尽快落实国务院、省政庸文件精神,将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推动保留的煤炭企业脱困发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在参照贵州、山西等做法的基础上,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四川省困难煤炭企业须符合经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亏损企业。满足这个前置条件可提出采矿权价款缓缴申请。申请明确缓缴采矿权价款金额、缓缴期限、后续缴款方案等。缓缴申请经市、县两级国土、发改、财政部门农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缓缴期内,企业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进一步明确已被地方政府列入整体关闭煤矿名录,存在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等情形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享受缓缴采矿权价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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