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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毁文物古迹不得擅自重建
时间:2013-01-01 13:36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早报记者 许荻晔

  昨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于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得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意见指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谢辰生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条规定,国内的旅游景点就不能“捆绑上市”了。河南登封市政府曾想捆绑少林寺[微博]上市,为此谢辰生上书国务院反对,认为这违反文物法,称文物古迹受到旅游业过度侵蚀,破坏严重。此条意见的出台给他很大信心。

  而意见的第三条规定“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谢辰生认为能缓解游客对故宫[微博]、长城、敦煌等景点的压力,“每个人不仅有参观景点、分享历史遗产的权利,也有保护它们的义务。”

  此前,谢辰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统一的,而且应当成正比,越是重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就会越好,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不但会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对文博事业来说,必须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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