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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后户口归谁所有?
时间:2012-12-24 12:05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读者胡先生:为了孩子读书,我刚刚在越秀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可临到签完合同时,业主却突然说不迁出户口。我觉得莫名其妙,难道买房后户口不是归我所有吗?当初考虑买这个房子就是为了买户口,让孩子能上省一级重点小学。但现在业主不肯迁出来,他的孩子又占了学校的名额,那我的房子不是白买了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我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缴对方的违约金呢?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双指出:1.根据现有规定,户口和商品房产权所有者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卖家在出售房屋后拒绝迁出户口并不会影响商品房的使用价值,也不会影响买家户口的迁入(新业主可以凭房产证申请入户),因此,买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买卖合同约定,卖家没有按时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金,那这种违约金约定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如果买卖合同就户口迁出方面没有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买家借此向法院申请要卖家强制迁出户口,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有义务将户口迁出,但由于该义务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事项,法院不能做出强制出卖人迁移户口的判决。

  3.根据天河区户籍工作人员的回复,以下情况是符合要求的:新业主可以凭着房产证申请开户,新旧两个户口本同时存在,公安局户籍系统内部会标识旧业主,同时会提醒其应当迁走,但不会强制原业主迁走户口。新旧业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旧业主可以搭户在新业主户口本名下。

  4.要特别注意的是,买家在进行二手房买卖尤其是购买学位房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迁出时间。根据实践来看,户口的迁出时间最好约定在房屋登记过户之前,又或者是通过预留房屋尾款和违约金的方式对卖方施加压力。 (整理/宋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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