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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装电梯 业主状告规划局颁发"许可证"
时间:2013-01-04 14:11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一小区内21号楼的大多数业主同意在楼里加装电梯,唯独一家反对并阻挠施工,此前其他13户业主联名将这户人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其不得阻止施工后,这户人家又将为加装电梯颁发“许可证”的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

  位于白云区云苑直街的21号楼是广东某学院的房改房,楼高9层。自2011年起,部分业主要求加建电梯,住在3楼的何氏夫妇则强烈反对,未在协议上签名,也没有出资。

  业主们委托广东某学院,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年年初施工时,何氏夫妇以加装电梯后会影响自身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为由,出面阻止施工。

  今年11月份,同楼的其余13户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联名将何氏夫妇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判决何氏夫妇不得阻止施工。

  焦点一:

  颁发“许可证”是否合法

  此后,何氏夫妇又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认为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广东某学院在21号楼加建电梯,程序违法且内容违法,要求撤销其颁发的“许可证”。

  何先生认为,电梯加建在公共地方,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所有加建建筑物必须要全部业主同意。

  何氏夫妇的代理人刘先生也认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新增设的设施,不是《物权法》第76条中所指的“改建和重建”。

  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答辩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的标准是依据《物权法》第76条,并参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法可依的。

  同时市规划局在答辩状中指出,电梯是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新建项目,不需要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焦点二:

  房改房单位能否报建

  何氏夫妇在行政起诉状中称,广东某学院仅享有21号楼第一层的房屋产权,无权以其名义申请加建电梯。

  市规划局回应,广东某学院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上述住宅楼各梯间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以及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证明、加建电梯的相关图纸等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已经进行了批前公示,故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记者 练情情 实习生 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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