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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
时间:2013-01-09 21:51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工矿(煤矿)企业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要尽快研究房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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