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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与否何需小偷来“鉴定”
时间:2015-07-09 23:27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 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毛青青
    文/孙菲
 
  两个小偷戴着头罩深夜潜入一财政所所长办公室,不料翻遍了房间的每个角落,却依然一无所获,最后空手而归,离开之际,手书“清官”二字放在办公桌上。近日,宿迁市湖滨新区警方通过路边草丛中一张已经被撕碎的名片,将这两个小偷一举抓获。(7月7日《扬子晚报网》)
 
  两网友为偷钱把目标锁定在一财政所,想在这“油水衙门”里“赚”上一笔,可在他们捣腾一夜后却一无所获,于是留下“清官”字条于所长办公室,而后逃走,最终被警方抓获。
  对于小偷留字条的举动,笔者认为是可笑的,财政所本是财务管理的部门,在财政所内存有现金并不能证明官员有腐败行径。所以在财政所内未发现钱财与官员是否清廉扯不上关系,小偷手书“清官”字条只能算作是求财未果后气急败坏的发泄而已。但官员是否清廉,又何需小偷来作鉴定。
 
  小偷留下“清官”字条可能有两种心理活动。一则为制造喜剧效果,仿佛在模仿“女义贼”房云云,把自己刻画为揭秘贪官的侠士,所以留下字条以示鉴定结果,但这并不能为其减轻偷窃罪行起任何作用。二则凸显其嚣张的偷盗行径,进入财政所内偷窃还不怕被人知道,故意留下字条,有些挑衅的意味,仿佛在告知大家:某某到此一游。小偷嚣张到如此地步必须依法严办,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为官员手握公权力,所以接受群众监督是义务,但是群众监督也应遵纪守法,不能像此案中的小偷般打着探清官员清廉与否的幌子,行偷窃之实。官员在褪去公权力的外衣后也是一位合法公民,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他们的人身财产都应受到保护,只要是盗窃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不必高尚地称“盗亦有道”来混淆视听了,更不能妄想把偷窃的对象定为官员,就可以以鉴定清官与否来将功补“偷窃”之过。
 
  鉴定官员是否清廉需要群众的监督与纪检部门的认真查核,在高强度反腐的新时代,供群众参与监督、反映问题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官员是否清廉万万逃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但如“女义贼”和此案中的两个小偷般,以偷盗的方式满足个人占有钱财的私欲同时假装行使监督权力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干部是否为清官,全然不需要小偷来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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