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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问题需要法律介入
时间:2018-12-18 13:56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2017年9月14日,因频繁遭家暴,52岁的刘蓉砍下丈夫的双足。此前,她用23篇日记记载了丈夫的家暴及出轨行为。这31年里,刘蓉也曾向丈夫单位、妇联、公安求助。调解离婚,丈夫却要求刘蓉净身出户。日前,刘蓉被判有期徒刑8年。(12月16日,《新闻晨报》)
 
  ·丈夫家暴以及出轨,无论在法律还是情理上女方都属于在离婚诉讼里占优势的一方,出轨的才是过错方,女方即使离婚也有权分割更多的财产,男方要求女方净身出户显然是不合理的行为,但就这样31年的时间,这样的婚却硬是没离的了。
 
  有反家暴的条例和婚内出轨的相关责任认定,女方却需要为此求助多方,且多方这么多年均无有效回应,明明有法可依可偏偏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最后造成极端反抗家暴的行为又让长期的被害者坐8年的牢,这对于女方来说是不是太残忍了些?
 
  法律应该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而妇联、公安在该事件中起到的作用却约等于零,表面上保障女人权益的机构形同虚设。法律管不了,警察只是调节,理由是这是家事,谁也没办法给女人应当有的最基本的保护,女人寻求帮助,寻求各种保护自己和孩子的门路,最后将女人逼上犯罪道路的,是法律和相关机构的不作为。
 
  如果所有家暴、离婚和出轨都是家事,那么妻子杀掉丈夫为什么不能成为家事?法律不应该成为保护某一个性别的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如果这样的情况继续存在,将会有多少女性在求助无门下举起绝望的屠刀?又有多少人因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白白搭上自己的一生?(苟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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