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68 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
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四章 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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