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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实施修订后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答问(2)
时间:2013-01-06 22:03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四)广泛参与原则。提出了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学会和民间团体等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三、 本《办法》中所称的性病主要指哪几种?做了哪些调整?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我国重点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

  艾滋病纳入《艾滋病防治条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在我国的报告病例非常少,非淋菌性尿道炎中主要是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国际上已普遍将常见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单独纳入重点防治、监测的性病。因此,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将非淋菌性尿道炎调整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四、 本《办法》对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服务有哪些具体要求?

  本《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

  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

  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五、 本《办法》对于性病规范化诊断和治疗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二是对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提出了及时转诊和其他伴随疾病诊治支持的有关要求;三是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检测,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四是强调了先天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对临床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以及医源性感染防护的要求。

  六、本《办法》对于性病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做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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