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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构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时间:2013-08-09 19:55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毛青青

四川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视频会议89日召开。会上,浙江省教育厅全面部署了在四川省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并明确提出: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应纳入交流范围。

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是社会的强烈呼声,是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浙江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教师校长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教师交流采取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学校推荐交流和个人申请交流相结合方式。《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

年的,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四是要加大交流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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